摘要
七十年代末,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指出要使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考虑国大、底子薄、人口多、耕地少的基本国情,揭示了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必须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根据邓小平的这一思想,中国政府把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同时《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我国实行计划生育30余年,少生4亿多人,人口素质和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地提高。为奖励实行计划生育作出牺牲的家庭,国家对独生子女家庭、不生育孩子的家庭进行补贴,标准大约是5-10元/家庭/月,一直延续二十世纪末。作为国家大中型企业的中原油田,积极探索管理新模式,着力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保证职工队伍稳定,促进油田企业持续、稳定、和谐发展。
出处
《求实》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A01期146-147,共2页
Truth Seek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