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果我们不仅仅把康德的道德论看作一种义务论,而是一种价值论—尊严论,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承认的概念对于理解其主体道德而言是关键性的,因为其主体道德作为尊严论的道德,承认是它的逻辑前提。因此对于我们来说,不能像霍耐特那样对康德的主体道德进行一种承认道德的改造,而应挖掘其承认道德的内涵。
出处
《道德与文明》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62-67,共6页
Morality and Civiliza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8JC870001)
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20090461061)
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2009JDXM033)
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32130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