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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不侵权之诉当事人适格问题——由无锡艾弗诉香港鳄鱼恤商标不侵权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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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锡艾弗诉香港鳄鱼恤商标不侵权案随已被法院受理并审结,但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对该案当事人适格的理由并不成立。依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对被控侵权人造成威胁或实际损失的,被控侵权人只能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应当赋予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选择救济方式的权利,即可以参加行政机关的处理,复议以及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不侵权诉讼,或者同时进行行政诉讼与确认不侵权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作者 任中杰
机构地区 上海大学
出处 《商情》 2012年第21期280-28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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