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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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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我国《国家赔偿法》修订后,学者热议的公共设施致害赔偿仍然没有被纳入国家赔偿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目前的国家赔偿制度还不能适应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实践的发展,认为采用民事赔偿是更适当的选择。
作者 朱佳林 赫琳
机构地区 兰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商情》 2012年第21期284-28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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