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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至清中期湘东南矿区的秩序与采矿者的身份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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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传统的观念中,矿利为朝廷所有,采矿的合法性由朝廷所垄断。在矿禁政策下,明末湘东南的矿区往往被官府视为"盗薮",采矿者也被视为"沙贼"。清朝前中期,官府逐渐开放矿禁。随着官府对于采矿的承认,采矿者的身份经历了从"沙贼"到商人、沙夫、炉户的转变。官府面对的困境,表面上是难以控制流动不定的矿夫,归根究底还是官买与市场的竞争。由于市场的存在,禁矿的政策从来没有成功过。同时,官府在不能承认市场合法性的前提下,仅仅从建立秩序、控制人口流动的理念出发管理矿厂必然会时时受到盗采、异棍与走私的挑战。
作者 贺喜
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9-29,共11页 Journal of Chinese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基金 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卓越学科领域计划(第五轮)(AoE/H-01/08)中国社会的历史人类学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5

  • 1《桂阳西门何氏族谱》,藏于桂阳西门何氏宗亲会,1995年版,第55页.
  • 2韦庆远和鲁素《清前期商办矿业和资本主义萌芽》,《清史论丛》第4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65-91页.
  • 3任以都:《清代矿厂工人》,《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3卷第1期,1970年9月,第18页.
  • 4陶希圣《十六七世纪间中国的采金潮》,《食货》1卷2期,1934年,第34-39页.
  • 5郭垣《明代矿税之发展和影响》,《东方杂志》40卷13号,1944年.第31-36页.
  • 6龚化龙《明代采矿事业的发达和流毒》,《食货》l卷11期,1934年,第29-42页,1934年l卷12期,第37-48页.
  • 7《湖南省例成案·户律·钱法》卷18,《炉户存贮砂石押令赶炼》,第2页下至第12页下.
  • 8《湖南省例成案-户律·钱法》卷12,《办理矿厂各条规》,第19页上、下.
  • 9《湖南省例成案·户律·钱法》卷14,《饬查桂厂白铅黑铅及绿紫坳石壁下等处一切偷漏各条》,第25页上、下.
  • 10《湖南省例成案·户律·钱法》卷16,《禀呈钱局督办各事宜》,嘉庆十八年湖南按察司刻本,第27页下至第31页下.

二级参考文献9

  • 1《两粤赣偏会剿湖南楚寇残件一》,引自《明清史料》乙编第八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717页上至第730页上.
  •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军机处录副奏折,工业矿务类,乾隆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湖南巡抚胡宝琼奏.
  • 3朱批奏折,乾隆十一年闰三月初八日,户部尚书海望等奏为遵旨议奏事.
  • 4应先烈.《封禁矿厂详文》,载于嘉庆《郴州总志》,第19卷,第9页上至第10页下.
  • 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军机处录副奏折,工业矿务类,嘉庆八年五月二十日,湖南巡抚高杞奏.
  • 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军机处录副奏折,工业矿务类,嘉庆元年三月二十七日,湖南巡抚姜晟奏.
  • 7朱批奏折,乾隆四年八月初一日,湖南巡抚冯光裕奏.
  • 8朱批奏折,乾隆十六年十月十六日,署四川布政使觉罗齐格奏.
  • 9朱批奏折,乾隆十六年五月初十日,湖南巡抚杨锡绂奏.

共引文献18

同被引文献19

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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