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的尊严的维护"是宪法的最高价值。在"尊严"的主体表述上,主要有"人"、"人格"、"人性"这三种表述。"人格尊严"实际上是人格权的表述,其主要限于民法上的权利,而不能涵盖"人的尊严"的全部价值。"人性尊严"排斥"非德性人"的尊严权利,违背尊严的普遍保护原则。只有人的尊严才准确地表述了尊严的宪法意义,并符合尊严的全部价值内涵与宪法保护目的。
出处
《攀登(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3期112-115,共4页
New Height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