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范围,应当取决于各国统治阶级在立法时对客观存在着或可能存在着的共同犯罪现象的容忍程度,以及更好地预防(共同)犯罪的刑事政策的需要。本文在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上,限定为"共同过失正犯(包括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之间构成的共犯)",和"故意教唆、故意帮助与过失实行行为之间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形成的共犯",以期能更好地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并在其与自由保障机能之间寻求能保障、促进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最佳结合点。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7期100-103,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