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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审计问责制度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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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国家审计问责制度的缺陷目前,我国国家审计问责制度最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问责主体不当。审计问责制应该是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而不仅仅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从理论上讲,问责主体应该是人民群众或者独立第三方;从实施角度看,问责主体应该包括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和司法部门等。而从目前情况来看,在一些“官员问责”案件中,多是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要求下级主动辞职、引咎辞职或被开除公职。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在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
作者 李丽
机构地区 陕西省审计厅
出处 《现代审计与经济》 2012年第3期15-1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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