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现实中就业性别歧视存在,侵害了女性的劳动就业权,规制就业性别歧视有利于和谐社会构建。本文拟从性别就业歧视的角度出发,分析《就业促进法》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影响,并且探讨法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未对就业歧视做出定义、未明确违反就业歧视规定的法律责任等。提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关键还是早日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律等,以期推动促进就业法的完善,保障女性就业平等权的实现。
出处
《现代商业》
2012年第11期286-287,共2页
Modern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