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格式条款是"近100年来合同方面的一个重要发展",它以其方便、简捷、省时等特色迎合了经济生活高效率、低成本的要求,但同时也对传统契约中公平和自由的原则造成了强烈冲击,成为经济强者假借契约自由之名,压榨弱者的工具。面对格式条款价值和缺陷并存的处境,如何"兴其利,除其弊",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合同法》首次对格式条款作了具体统一的规定,然而其规定过于简单,诸多问题仍难以解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之路任重而道远。
出处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16-18,共3页
Journal of Liaoning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