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国虽然对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考察角度有所不同,但无论从判例上还是学理上,"共同性"理论都呈现出从主观到客观的转化趋势。在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上,各国都无一例外地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引入了累积的因果关系学说,但该条款存在法律漏洞,没有规定数人在没有共同意思联络的情形下,个别行为的聚合而共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应予以填补;第十二条的规定借鉴了英美国家的损害后果不可分理论,值得赞同,但也存在缺陷,该条款规定的"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不值得赞同,应规定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出处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72-77,共6页
Tribune of Stu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