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以土地联合开发分回的利润是否应缴营业税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案例:A建筑公司将自己拥有的一块土地交由其关联企业B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开发,根据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实行单独核算,经营风险共担,经营利得按照各自投资所占比例分配。该块土地评估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为50%。合作开发双方即未单独成立合营企业,也未成立单独项目部。2010年,B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合作项目实际实现的利润,分配给A公司1500万元。对A公司分得的利润,是否应当缴纳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
作者 纪宏奎
出处 《税收征纳》 2012年第6期24-25,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