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某通信设备公司于2010年6月招聘了一位人力资源经理张某,并和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15000元。入职之后,公司原本计划改善的问题依然如旧,想要推行的制度改革还是拖沓不前,这令领导层十分失望。2011年5月,公司以张某不能胜任人力资源部经理的工作,与张某协商,希望将张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人事顾问,工资待遇保持不变,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2011年12月31日。张某不同意公司这一调整方案。2011年6月,公司通过邮件向全体员工公布了新的任免决定,其中就包括任命张某为人事顾问,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2年第6期40-41,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