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
2011年11月.张某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他于1999年8月至2010年11月在A公司从事焊工工作,2010年12月被初步诊断为电焊工尘肺病.2011年1月,被确诊为电焊工尘肺2期,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4级,无护理依赖。受伤前的月均工资为3321.92元,而A公司是按照1549元标准办理工伤保险和缴纳费用的。感觉所在的A公司缴纳工伤保险基数不实,存在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要求监察大队查处A公司的违法行为。补缴工伤保险所差费用,维护其合法权益。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2年第6期52-53,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