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权力对于私领域的干预应当具有限度。影响行政权力干预深度的因素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干预对象"公民权利"受保护的强度,其二是干预理由"公共利益"的强度。两者相抗后最终的强弱对比是行政权力介入深度的决定性因素。对于底线性质的权利,行政权力任何时候不得干预;对于其他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紧急状态),行政权力可以根据专门的规则(紧急状态法)实施干预;而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权力干预的深度需要在个案中进行衡量,其中必须贯彻私权利优位的观念。
出处
《法治研究》
2012年第6期45-50,共6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