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知情权的核心是公司财务状况,股东财务知情权客体是具有财务、会计审计属性的"会计法律事实",而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凭证资料等仅仅是会计法律事实的书面形式载体之一,仅以查阅手段是不能满足股东实现财务知情权的。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现行制度在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与知情成本方面负外部性显著,帕累托改进的路径是区分不同的知情客体,建立财务知情权救济的层次结构,实行简单事实可以分散知情,综合事实需委托司法会计鉴定集中代理知情的新路径。
出处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65-171,共7页
DongYue Tribune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点课题<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编号:SFB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