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的来源存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次。基于客观性的探究,理论上,不同的法学流派存在着不同的主张;实践的表现没有理论上那么深不可测,法律来源的现实表现需要回应制度的诉求。在转型司法的语境之下,无论是理论的研究,还是实践的操作,法律来源的客观性都应该是基于对中国现实社会问题的回应。这就需要法律与公众的不断互动,缝合法律规范与社会事实之间的缝隙,争取实现法律与社会的有效对接。以此,转型司法的法律来源客观性也就得以实现。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2年第3期41-50,共10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社会转型期裁判客观性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YJC82009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