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不可抗辩规则适用前提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以及作为其延伸制度的拒赔权,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关注均显不足。关于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要件,应在立足我国保险市场实践确定其内涵的同时,明确将欺诈型投保排除在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关于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既应厘定其内涵,又应对"30日短期限"的规定进行反思。拒赔权的内涵及其法律适用也应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2年第3期55-61,共7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青年项目<公司高管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民事责任研究>(项目编号:09JYC820026)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江苏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0FXB005)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10490491)
江苏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专项资助项目(项目编号:苏教师〔2010〕27号)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