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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审计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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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去年5月24日,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了审计署《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了“资产重组审计”的概念,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也把它提高到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高度上。
作者 潘博
机构地区 审计署科研所
出处 《中国审计》 北大核心 2000年第2期48-49,共2页 China Au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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