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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实施《会计法》 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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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会计法》第43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些规定扩大了会计资料真实性的责任范围,即由主要对会计人员的要求转变为主要对单位负责人的约束,有利于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的环境改善。涉及到实务中。
作者 丁立斌
出处 《财会通讯(上)》 2000年第3期21-22,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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