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宗教财产与私人财产或者公共财产有较大差别。我国《物权法》中的私人财产或者公共财产制度均对宗教财产的相关问题保持沉默。宗教财产也不能按照《信托法》中的公益信托制度予以规范。鉴于宗教财产的目的性用途限制与使用群体结构的特殊性,对宗教财产的立法规制,应当淡化或者回避宗教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强化关于宗教财产使用者群体对该财产的永久性、持续性、目的性使用的监督,从而保障宗教财产的宗教用途。具体而言,应建立宗教财产监察人制度,强化对宗教财产目的性使用的内部监督,同时应赋予主管机关一系列主动权限,变消极性监督为积极性监督,并课予宗教财产管理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宗教财产相关信息的义务,以发挥社会监督的特性,弥补政府监督之不足,减轻主管机关的监督责任,形成宗教财产管理人的良性竞争。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51-58,共8页
Law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青年项目<我国宗教财产的立法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2CFX06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