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能够弥补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缺陷,可接受性标准能够用来对司法过程作出综合性评价,这一标准同样适用于衡量判决理由的质量。虽然加强判决理由的说理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呼唤,但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不能简单地认为判决理由越详细质量就越高,而应当在综合考量之后,以提升判决的可接受性为目标对判决理由的详略作出规划和设计。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76-80,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201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1CFX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