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关系主体的相关立法,应摈弃保守观念,还权于承包人,赋予其真正的抵押人地位,并设立土地政策性银行作为主要抵押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权利义务分配,应适用我国法律有关抵押的一般规定,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质与属性,平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利益和负担,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90-93,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广西教育厅科研立项项目(200911LX405)
河池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2009A-H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