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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包装物押金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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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销售货物时另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于周转使用。对于包装物押金如何计缴增值税及会计上作何处理,成为会计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计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规定中的'逾期'指以一年为限,对于收取的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今后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出处 《工业会计》 2000年第3期35-3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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