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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改革与财政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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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年的实践表明,财政改革与财政法制建设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财政改革对财政法制建设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财政改革促进财政法规破旧立新。据不完全统计,经过1983年、1987年、1989年、1991年和1997年5次清理,仅中央一级就明令废止了过时的、失效的、不适应改革开放要求的旧财政法规共计3322件。在这同时,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先后制定了2800多件新的法规。其中,财政法律和法律性文件12件,财政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190多件,财政规章和规章性文件2600多件,从而大大改变了改革前财政法规残缺不全甚至无法可依的状况,初步做到财政行为基本有法可依和财政法规的“
作者 梁争平
出处 《财政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2期56-58,共3页 Public Finance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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