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世界范围内,消费借贷合同究竟为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有不同的立法例。在我国合同法上,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此种立法不仅凸显了"(自由)意志"因素的独立性,契合了主体性这一堪称奠基石的现代社会原则,而且满足了交易迅捷的要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实践合同,惟此种立法存在值得反思之处。在立法论上,我国未来立法宜缓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实践性,至少应对有偿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采取诺成性的观点。在解释论上,则可通过以下途径缓和其实践性:允许当事人约定成立诺成的借款合同、将当事人之间贷款的合意解释为借款合同预约、承认"准借款合同"的有效性。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67-72,共6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合同法>分则的完善与我国典型合同立法的体系性研究"(08CFX020)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