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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交易中的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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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是部队医院B的工作人员,A在工作之余自行研发出一项技术,向领导汇报之后,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个人专利。后来,A要转业,B想取得这项专利,就通过给A做工作的方式,让A同意了把专利移交给B。双方签订了协议,并且进行了公证。B拿着公证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变更手续。A转业后经过仔细思考,认为B无偿取得这项专利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而自己当时之所以答应B的要求是为了B可以配合自己办理转业手续。A向公证处申请要求撤销这份公证书,公证处经过仔细审查,发现B属于营级单位,不具有主体资格,不能签订合同与申请公证,就依法撤销了该份公证书。A到法院起诉,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归还专利,法院最终支持了A的诉讼请求。
作者 赵虎
出处 《家电科技》 2012年第7期42-43,共2页 Journal of Appliance Science &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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