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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制度初探——兼评我国《著作权法》2012年修改草案第46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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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定许可制度作为权利人法定垄断权与公共利益博弈的产物,在协调各方利益、促进经济文化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美、日及我国台湾等都将这一制度引入录音制品的制作领域,设置了"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顺应潮流,为"防止音乐著作权人与唱片公司签订专有许可协议而垄断唱片市场,提高唱片价格"[1],我国也欲仿照。但现阶段我国是否适宜将该制度纳入现行立法,还需要从国外立法、理论基础以及我国现行国情等方面入手进行探讨,以期对著作权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所裨益。
作者 代桂娥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第17期177-178,共2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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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7

  • 1屈景明.关于音乐作品的法律界定[J].人民音乐,1994(10):7-9. 被引量:2
  • 2[英]洛克(J· Locke) 著,瞿菊农,叶启芳.政府论[M]商务印书馆,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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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The 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1960.
  • 6Coase."The Nature of the Firm"EconomicaNew Series,1937.
  • 7“Digital Distribution of Music”Copyright World Magazine,2000.

共引文献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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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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