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定许可制度作为权利人法定垄断权与公共利益博弈的产物,在协调各方利益、促进经济文化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美、日及我国台湾等都将这一制度引入录音制品的制作领域,设置了"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顺应潮流,为"防止音乐著作权人与唱片公司签订专有许可协议而垄断唱片市场,提高唱片价格"[1],我国也欲仿照。但现阶段我国是否适宜将该制度纳入现行立法,还需要从国外立法、理论基础以及我国现行国情等方面入手进行探讨,以期对著作权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所裨益。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第17期177-178,共2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