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法庭需要警察出庭作证时,大多采取的是由公安机关出示"情况说明"方式来进行证明的。此种做法显然有悖于直接言词原则,使得被告人的质证权没有得到保障。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虽然较原来的《刑事诉讼法》有一定的完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在阐述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和作证范围的基础上,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安机关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6期10-12,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基金
湖北省教育厅2010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刑事侦查讯问程序研究>(项目负责人:曹诗权
项目编号:2010D064)
湖北省公安厅2011年度公安中心工作理论研究项目<公安机关公正廉洁执法问题研究>(项目负责人:张建良)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