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浅谈我国跨境破产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跨境破产的管辖权问题是解决跨境破产的基础。2007年我国新《企业破产法》首次引入了跨境破产,但是未对管辖权做详细规定。主要的管辖权标准有债务人住所地管辖原则、债务人主营业所所在地管辖原则、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等。为了实现跨境破产管辖的统一,2002年生效的《欧盟破产程序规则》采用了主要破产程序和附属破产程序相结合的模式,并引入了更为灵活实用的管辖权标准——主要利益中心,为我国跨境破产管辖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出处 《全国商情》 2012年第02X期83-85,共3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26

共引文献49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