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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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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县级质监部门日常办案中,有相当部分属于检验后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检验结果是该批产品不合格,据此,办案人员习惯地将案件都定性为甲企业生产的乙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如此定性未免过于简单而草率。
作者 陈平 吴振祥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2年第6期31-31,共1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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