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公证应解决用于生产经营的动产产权证明问题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本文所谓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动产(以下简称动产)是指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一、探讨动产产权公证的原因,国家l丁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
作者 徐毅 鲁健
出处 《中国公证》 2012年第6期20-22,共3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