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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品目”为单位?还是以“整个项目”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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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药品耗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中标结果引来供应商质疑并最终投诉至监管部门:其品目7实际合格投标供应商仅一家,应废标。招标代理公司认为该项目是整体",此次投标针对整个项目符合业务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达到三家"。对此,监管部门在调查后将给出怎样的处理意见呢?
出处 《中国招标》 2012年第24期17-18,共2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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