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各项法律、法规都在逐步健全,医学法制学的逐步建立并完善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将医疗行为纳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实际上标志着中国在步入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新中国有关医疗纠纷的处理可分为4个时期:1 摸索时期(1949~1956年) 这一时期是我国解决医疗纠纷非常重要的起步时期,处理问题的原则是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文件或精神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一些暂行规定。对医疗纠纷的解决多是在调解解决争端的基础上给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当时的医疗服务完全是当作公益事业来办。
出处
《中国医院管理》
2000年第4期50-50,共1页
Chinese Hospital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