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制度伦理评价系统的建立要遵循历史性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评价标准的变化应不断调整;要遵循普遍性原则,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要遵循层次性原则,评价标准要根据社会制度的宏观、中观、微观三个方面而设定。在抽象层次上应坚持正义性标准。在具体层次宏观方面要实行社会发展最大化标准;在中观层次上要依体制制度而设。具体体现在经济领域要实行“利益最大化”、“减少最少受惠者原则”,在管理领域实行民主原则,在法律制度领域坚持非效益的伦理标准,在教育领域实行个别性与普遍性相结合原则。微观层次依群体、部门、行业而定。邓小平“三个有利于”标准,分别属于社会发展最大化范畴、抽象伦理制度范畴,即终极价值归宿。
出处
《理论与现代化》
2000年第5期24-27,共4页
Theory and Modern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