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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凭保函无单放货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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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案情概要 2007年12月310日,A公司作为托运人与承运人B公司签订香港港至上海港的衣料运输合同,B公司代理人签发指示提单。2008年1月6日货物抵达目的港后,A公司参与验货,B公司代理人凭C公司出具的保函将货物交付给无正本提单的C公司。A公司与C公司之间存在衣料供货及成衣收购合同关系。
作者 荣璞珉
机构地区 大连海事大学
出处 《集装箱化》 2012年第6期32-33,共2页 Container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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