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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标的之再认识——兼论《合同法》第130条及132条之规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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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认为 ,我国新《合同法》第 13 0条和第 13 2条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的界定 ,范围过窄。买卖标的并不限于有体物 ,一切可让与的财产权皆可成为买卖标的 ;买卖标的也不限于出卖人享有所有权的现在物 ,订约时尚不存在或者出卖人不享有处分权的将来物 ,亦可成为买卖标的。
作者 陈本寒 周平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2期127-131,共5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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