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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告官"法官为谁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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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是“房官”,被告是“交通官”,第三人是“建设官”,三官都有“令牌”,争议时,“令牌”叮当,直至闹上讼台——这确实是起名副其实的官司——官告官。原被告的双方都是行政机关,罕见的官司热闹了:法庭内,唇枪舌战,硝烟弥漫;法庭外,省级报纸撰文助战,
作者 海啸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0年第1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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