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基本案情2011年4月.被告人张某以用于某小区建设为名与某钢管租赁站王某签订租赁钢管、钢扣合同,双方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后被告人张某于4月至11月间共8次从被害人王某处拉走钢管、钢扣等物。其中前四次直接拉到工地上用于小区建设,在8月间因缺乏购买彩票资金,后四次直接将拉来的租赁物卖与某废品收购站,所得钱款用于购买彩票挥霍。在当年12月份小区工程结束,被告人张某又因无钱购买彩票遂将用于工地建设所租赁的铜管等物又直接卖与某废品收购站。2012年1月被害人王某发现此事要求偿还租赁物,被告人张某此时拒不偿还。经价格鉴证,前四次物品价值20万余元,后四次物品价值16万余元。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12期49-49,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