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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志视野下的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之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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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武口茶厂原系国营企业.2000年依法进行体制改革,2001年7月30日改制结束。改制后,武口茶厂成立留守处.负责剩余国有资产的管理。留守处由被告人苏某某担任负责人,包括曹某某等三名班子成员和詹某某等五名聘用人员。2002年8月,根据新的土地规划政策。武口茶厂地价已由124.31元/平方米调整为340元/平方米。2002年底,在曹某某的建议下,留守处九名成员签订内部协议,决定共同买下武口茶厂行政办公楼其周遭土地使用权,并以詹某某的名义办理相关手续。2003年2月,苏某某等四人按计划召开留守处班子会议.决定将武口茶厂行政办公楼及周围土地1543平方米卖与詹某某.并伪造会议记录召开时间为2001年3月18日。套取当时的优惠政策,确定转让价格为13.32万元(而此时的其真实价格实为60.4万余元)。2007年6月九人将该办公楼及土地以9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每人分得105000元。
作者 詹文成 张涛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12期52-53,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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