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收受合同保证金后逃匿不还应如何定性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案情]2007年5月,杨某中标某局新办公大楼建设项目后,将办公大楼的塑钢、铝合金工程分包给周某等人并收取了周某5万元合同保证金。同年8月,杨某在费资20余万元打好办公大楼的27根基础桩后由于资金链断裂。无力继续承建。周某闻讯,向杨某讨回5万元保证金,杨某遂逃匿。本案争议罪名侵占罪和合同诈骗罪。
作者 罗国斌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12期79-79,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