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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实现中的催告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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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留置权以占有为基础,其成立与行使在开始时间上具有同一性。故而留置权可分为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第一次效力(占有留置物),是在债务人于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其义务时,由债权人自行实现的,此时是在具备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下,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其功能价值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00年第1期30-33,78,共5页 Gradu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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