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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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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代社会,人格和身份已独立地作为民法的保护对象,精神利益已受到越来越多的立法者的重视,于是德国民法典便开始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然而其规定却十分简要,仅体现在其第847条及第823、824条。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视精神损害赔偿为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与社会主义道德不可相容,惟恐有将人格商品化之嫌,基本上排除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而规定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作者 胡田野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00年第1期34-37,共4页 Gradu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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