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品化权"问题起源于英美,可以分为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和虚拟角色形象商品化权两大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分别采用人格权和著作权加以保护。无论虚拟角色形象权还是真实人物形象权,都是"商品化"现象出现后的必然结果,是权利人应当合法享有的支配权、财产权。"商品化"权如离开形象利益,则此概念无意义,而形象权如离开"商品化"视角,则无须对其进行有别于著作权或人格权的分析。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讲,形象权也就是形象"商品化权"。
出处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第3期81-85,共5页
Journal of Hennan Business College
基金
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