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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犯罪当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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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期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规定:“地沟油”犯罪“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作者 王顺才
机构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
出处 《老同志之友(上半月)》 2012年第7期15-1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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