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收取火车退票费的法律依据是铁道部根据《铁路法》授权制定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旅客基于自己的原因退票虽然在法律上构成了违约行为,但却不符合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故旅客支付退票费不能被认定为是向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以《立法法》的制度精神考察,铁道部制定的火车退票费制度虽然较以前有所下降,但仍然不合理,且超越了上位法的授权范围,不具有合法性。因此,笔者建议将现行的火车退票费制度改为收取火车退票手续费制度。
出处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40-43,共4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Polytechnic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