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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港澳粮商可在广东试点独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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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商务部4月26日公布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粮食商可任广东试点独资经营。根据《规定》,对于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粮食的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允许其试点以独资形式经营。
出处 《粮食科技与经济》 2012年第3期1-1,共1页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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