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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侵权下安全保障义务人追偿权之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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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侵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对此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享有全额追偿权,法条未明确规定,学界对此也存在争议。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论证第三人侵权下安全保障义务人追偿权之不合理。
作者 欧泳如
机构地区 西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延边党校学报》 2012年第3期72-74,共3页 Journal of Yanbian Party 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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