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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作为刑诉证据的“抓获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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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抓获经过在司法实务中具有重要的证据意义。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必须的要件,同时也应该对其证据的种类进行正确的归属:抓获经过从性质上分析应归属于证人证言而非书证。另外,抓获经过的名称也是普通用语而非法言法语,不能全面反映该执法行为的全部内容,正确的概念应是"归案经过"。
作者 张素英
出处 《教育教学论坛》 2012年第22期54-56,共3页 Education And Teaching Forum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徐燕平.刑事证据运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 2崔敏.刑事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 3张英霞.刑事证据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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