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何谓“沉默权”,泊来之初的主要意思如下: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犯罪嫌疑人有选择供与不供的权利。在西方沉默权制度由来已久,这一制度最早源于英国,在17世纪英国的利而伯案中,利而伯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他的做法得到英国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沉默权制度开始显露雏形。1898年,英国在其《刑事证据法》中明确规定被告人的沉默权是英国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此后,美国最先移植了这一制度,1963年“米兰达告诫”的出台,在程序上保证了沉默权的实现。在此之后,许多国家都对沉默权作出了规定,并成为国际公认的法律规定之一。
出处
《神州》
2012年第18期45-45,共1页